一、【資料背景】
做好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,是落實以人為中心的發(fā)展思想,集中民智,凝聚民意,確保立法接地氣、可操作的重要途徑和保障。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《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,對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提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要求,為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體制機制指明了方向。2017年5月,國務院修訂了《規(guī)章制定程序條例》,增加了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相關內容。近幾年來,山東省在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制度和實踐上作了積極探索,取得了顯著成效,但仍存在著公眾參與機制不完善、參與積極性低、參與效果差、反饋機制不健全等問題。到2020年3月,省委深改委將《辦法》列入工作重點。為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和省委的工作部署,鞏固提高山東省開展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的成果,補齊短板,強化薄弱環(huán)節(jié),為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活動提供規(guī)范化、制度化的保障,省司法廳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,起草并提請省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審議《辦法》(草案),經(jīng)省長李干杰簽署后,以省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施行。
二、【解讀分析】
方法共5章25條,主要內容如下:
第一,明確了公眾參與的具體內容。內容是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活動的主要載體和方式。方法第2章作了具體規(guī)定:第一,公眾可在立項階段或在征集公告的基礎上自主提出立法項目建議,也可對政府年度立法計劃草案或中長期立法規(guī)劃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。第二,公眾可以就立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并在起草階段、審議階段提出建議。第三,公眾可以參與立法后評估,以評估地方法規(guī)和政府規(guī)章的實施效果。第四,公眾可以依法對現(xiàn)行政府規(guī)章提出審查、修改和廢止的建議。
第二,明確了公眾參與的途徑和方式;公共參與方式是公眾對政府立法活動的參與方式。方法的第3章作了具體規(guī)定:第一,要求立法項目的相關信息和資料通過部門門戶網(wǎng)站專欄、政府立法平臺或新聞媒體、新媒體平臺向社會公開。第二,公眾可以通過電子郵件、電話、傳真、信函、訪談等方式對立法計劃提出意見和建議。第三,規(guī)定了政府立法工作部門和起草部門、執(zhí)行部門在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、進行社會調查、召開公眾代表座談會、進行聽證、進行論證咨詢、專家論證會、委托第三方起草和評估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和程序。第四,要求政府立法工作部門和起草、執(zhí)行部門認真整理、研究公眾的意見和建議,并將其作為重要參考,及時反饋采納情況,說明公眾參與的情況。
第三,為公眾參與提供了保障。民眾對政府立法活動的參與,一方面要求民眾有很強的參與意識和參與熱情,另一方面要求相關政府部門采取措施予以支持和鼓勵。因此,《辦法》堅持制度創(chuàng)新,在梳理了各地實踐中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的基礎上,單設一章進行規(guī)定:第一,要求建立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工作制度,將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經(jīng)費列入預算。其次,給予民眾參與政府立法活動的物質補貼和精神獎勵。第三,探索以社會力量為依托,為政府立法活動提供智力支持的體制機制,通過建立政府立法研究服務基地、政府立法專家?guī)、立法?lián)系點等形式,為公眾參與提供方便、有效的渠道。第四,加強信息化建設,利用互聯(lián)網(wǎng)、大數(shù)據(jù)等技術,為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提供高效、智能化的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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